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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丧葬风俗(扬州办丧事三天具体流程)

若水盈盈更新时间:文化 263 次
扬州办丧事三天具体流程如下:1、当亲人去世后,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:正常死亡的,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;非正常死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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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目录列表:

扬州丧葬风俗

扬州办丧事三天具体流程如下:

1、当亲人去世后,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:正常死亡的,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;非正常死亡的,由区、县以上公安、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。

2、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。

3、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。

4、按预定时间,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。

5、遗体火化并领取骨灰。

6、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,并领取骨灰存放证。此后,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。

扬州办丧事三天具体流程

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们对于丧事办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。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丧事办理流程,本文将详细介绍丧事办理的各个环节。

第一步:取得死亡证明

在丧事办理之前,首先需要取得死亡证明。死亡证明是指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,证明死者已经死亡。取得死亡证明的方式有两种,一种是在医院取得,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取得。在取得死亡证明时,需要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和户口本。

第二步:办理火化手续

取得死亡证明后,需要办理火化手续。在办理火化手续时,需要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、户口本、死亡证明以及火化证明。火化证明可以在殡仪馆或殡葬服务机构取得。在办理火化手续时,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。

第三步:选择殡仪服务机构

在办理火化手续后,需要选择殡仪服务机构。选择殡仪服务机构时,需要考虑到服务质量、价格等因素。在选择殡仪服务机构时,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咨询,也可以亲自前往殡仪服务机构了解情况。

第四步:选择殡仪服务项目

在选择殡仪服务机构后,需要选择殡仪服务项目。殡仪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告别、火化、骨灰盒、骨灰安放等项目。在选择殡仪服务项目时,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。

第五步:缴纳费用

在选择殡仪服务项目后,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。费用包括殡仪服务费、火化费、骨灰盒费等。在缴纳费用时,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收据和发票。

第六步:进行遗体告别

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,需要进行遗体告别。遗体告别是对死者的最后一次送别,也是对死者的最后一次敬意。在进行遗体告别时,需要注意礼仪和仪式。

第七步:骨灰安放

在进行遗体告别后,需要进行骨灰安放。骨灰安放可以选择在家中或公墓等地进行。在进行骨灰安放时,需要注意相关的礼仪和规定。

结尾

以上就是丧事办理的全部流程。在进行丧事办理时,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和礼仪。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扬州办丧事三天具体流程

扬州丧事一般都是几天

古代为直系亲属(父母或祖父母)服丧,称之为居丧。《礼记·杂记》:“少连,大连善居丧,三日不怠,三月不懈,期(jī)悲哀,三年忧。”《左传·襄公三十一年》:“居丧而不哀,在感而有嘉容,是谓不度。”

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,《礼记》中《杂记》、《檀弓》、《曲礼》、《丧大记》、《闲传》、《丧服旧制》、《问丧》等篇都有记载。

饮食

其饮食“三日不食”,“既殡食粥,朝一溢米,暮一溢米”,卒哭后“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期而小祥,食菜果;又期而大祥,有醯酱;中月而禫,禫而饮醴酒。始饮酒者先饮醴酒,始食肉者先食乾肉。”平时“丧不贰事”,“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”,见人“非丧事不言”,“言而不语,对而不问”,“既葬与人立,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,大夫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。”“丧者不遣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”“有服,人召之食,不往。”“居丧未葬,读丧礼。既葬,读葬礼。

居住

居父母之丧,其居处,起初“居倚庐,寝苫枕块,不说绖带”,行卒哭祭之后,“拄楣翦屏,苄翦不纳”,过了小祥,“居垩室,寝有席”,大祥后“居复寝”,待举行过禫祭礼,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。

禁娱乐

丧(毕)复常,读乐章。居丧不言乐。”“居丧之礼,毁瘠不形,视听不衰,升降不由阼阶,出入不当门隧。头有钊则沐,身有疡则浴,有疾则饮酒食肉,疾止复初,不胜葬,乃比于不兹不孝。五十不致毁,六十不毁,七十唯衰麻在身,饮酒食肉,处于内。”等等。

服饰

《仪礼·丧服》所规定的丧服,由重至轻,有斩衰(cuī)、齐(zī)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(sī)麻五个等级,称为五服。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,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、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。 秦汉时期的居丧制度

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。如《晋书·礼志》:“秦燔书籍,率意而行,亢上抑下。汉祖草创,因而不革,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,旦夕哀临,经罹寒暑,禁塞嫁娶饮酒食肉,制不称情。”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,臣为君服斩衰三年,民为君服齐衰三月。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 天子服丧三年,所以《晋书》的作者说是“率意而行”。秦朝规定天下臣民 皆为天子居丧三年,并不准饮酒食肉,嫁女娶妇,显然不太符合现实,所以《晋书》说其“制不称情”。

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、法统一的趋向。西汉初年,汉高祖国江山草创,所以下令承袭秦制,“因而不革”,“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”。但 实行不久,汉文帝便意识到“其制不可久行”,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,要求“出临三日,皆释服”;既葬,“服大红(功)十五日,小红(功)十 四日,纤七日,释服”。(《汉书·文帝纪》)。在这里,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“以日易月”,变成36天,并垂为定制。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,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。

武帝初年,“好儒术”的窦婴、田蚡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 度,但未能成功。据《汉书·翟方进传》记载,成帝时方进为相,其后母终,葬后三十六日除服,起视事,声称“不敢逾国家之制”。可见当时仍然遵循文帝之制。到了哀帝时,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。如《汉书·哀帝纪》:哀帝 诏曰:“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,为宗室仪表,益封万户。博士弟子父母 死,予宁三年。”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;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, 也诏准告假丁忧。王莽时,开始盛倡三年丧制。《汉书·王莽传》说:“平帝崩,大赦天下,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:天下吏六百石以上,皆服丧三年。”又说:“居摄三年九月,莽母功显君死,意不在哀。令新都侯宗为主,服丧三年。”“建国五年二月,文母皇太后崩,莽为太皇服丧三年。”这样, 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。

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,国政多趋向简易,因此遗诏丧葬制度“皆如孝文皇帝制度,务从约省”(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》)。诏告大臣不许“告宁”。但在这一时期,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。如《后汉书·韦彪传》: “彪孝行纯至,义母卒,哀毁三年,不出庐寝。服竟,羸疾骨立异形,医疗 数年乃起。”《后汉书·鲍永传》:“永迁扬州牧,会遭母忧去官”。《后 汉书·廉范传》:“父遭丧乱,客死蜀汉,范遂流寓西州。西州平,归乡里。 年十五,辞母西迎父丧归葬,服竟,谐京师受业。”《后汉书·刘平传》: “拜济阴郡丞,太守刘育甚重之,任以郡职,上书荐平。会平遭父丧去官, 服阕,拜全椒长。”《后汉书·江革传》:“建武末年,与母归乡里。母终,至性殆灭。尝寝伏冢庐,服竟不忍除,郡守遣丞掾释服,因请以为吏。”以上这些事例,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。由此可见,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、宣扬,至此已深入民心,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“告宁”及“如孝文皇帝制度”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。光武帝以后,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 于世。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,而且女子亦行之。如《后汉书·和熹邓皇后纪》:“永元四年,当以选入。会(父)训卒,后昼夜号泣,终三年不食 盐菜。憔悴毁容,亲人不识之。”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,便为天子所讥。 到明帝时,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。安帝永初三年(109 年),邓太后临朝执政时,又提倡三年之丧。《后汉书·刘恺传》说:“旧制,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,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。元初中,邓太后诏:长吏以下,不以亲行服者,不得典城选举。”这一诏令,后又被列入《汉律》之中。此后,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。久而久之,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“天下之通丧”。

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,也有某些特殊情况,如按规定,军人可以“遭丧不服”;皇帝也可专门下诏,令臣下释服,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。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,欺世盗名,如《后汉书·陈蕃传》所记载的赵宣, 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,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,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,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。

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,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,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,并不饮酒吃肉,不近妇人,不作乐,不聘 妻,不访友。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。

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,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(公元前116年),隆虑侯陈融、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、兄弟争财而服 罪自杀。元鼎三年,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、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兄刘悦告发,结果削去爵位,徒徙房陵。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。《汉书·霍光传》载:汉昭帝死后无子,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 继承皇位。但刘贺在居丧期间,毫无“悲哀之心”,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 前殿时,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、吹箫、唱歌、演戏。而且还经常派 人去买猪肉、狗肉,私下偷偷吃掉。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。刚即位二十七天,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。由于刘贺居丧 作乐、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,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, 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。又据《后汉书·赵孝王良传》,赵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,被汉安帝削去王位。

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。如《后汉书·东平王苍传》:“敞丧母至孝,国相陈珍上其状。永宁元年,邓太皇增邑五千 户。”《后汉书·济北惠王传》:“次九岁丧父,至孝。建和元年,梁太后 下诏曰:‘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,躬履孝道,父没哀恸,焦毁过礼,草庐,土席,衰杖在身,头不枇沐,体生疮肿。谅暗已来,二十八月。自诸国有忧,未之闻也。朝廷甚嘉焉。今增次封五千户,广其土宇,以慰孝子侧隐之劳。’”《后汉书·任城孝王尚传》记载:任城王尚也“博有孝行,丧母服制如礼”,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,增封三千户。

居丧制度法制化

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,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,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。两晋时期,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,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,而是出于“清议”。南北朝时期,居三年丧入于刑律。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,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,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“十恶”罪中。至明清时期,居丧法律有所变革。

《唐律疏仪》规定:居父母之丧,“丧制未终,释服从吉,若忘哀作乐,徒三年;杂戏徒一年。”居期亲之丧,“丧制未终,释服从吉,杖一百。”“父母之丧,法合二十七月,二十五月内是正丧,若释服求仕,即当不孝,合徒三年;其二十五月外,二十七月内,是‘禫制未除,此中求仕为‘冒哀’合徒一年。”“居父母丧,生子,徒一年。”“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,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。”“父母之丧,解官居服,而有心贪荣任,诈言余丧不解者,徒二年半。”大清律规定:“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,杖一百;若男子居丧娶妾,妻女嫁人为妾者,各减二等……若居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丧而嫁娶者,杖八十。”《清通礼》载:“凡丧三年者,百日剃发。仕者解任。士子辍考。在丧不饮酒,不食肉,不处内,小入公门,不与吉事。”

制度沿袭

居丧之俗,历代沿袭。后世在居直系尊亲之丧中,有庐墓者。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三十七回《司马徽再荐名士,刘玄德三顾草庐》中写道:徐庶的母亲死后,“徐庶葬母柩于许冒之南原,居丧守墓。”亦有久哀不绝者。《礼记·檀弓上》曰:“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,泣血三年,未尝见齿。”还有不饮酒食肉者。《宋史·赵宗宪传》:“居父丧,月余始食食,小祥菇落果实,终丧不饮酒食肉,比御犹狒入者久之。”有不外游访友者。徐珂《清稗类钞·孝友类》:称连城张鹏翼笃信程、朱,行事遵礼,“居丧,疏食三年,不外游,不内寝,动必以礼。”吴敬梓的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二回《名士大宴莺脰湖,侠客虚设人头会》写道: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权勿用有“很高”的才分,便派家人的儿子宦成去请。不多几日,宦成来到萧山,“招寻了半日,招到一个山凹里,几间坏草屋,门上贴着白,敲门进去”,只见“权勿用穿着一身白,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。”权勿用问明来意,向宦成道:“多谢你家老爷厚爱,但我热孝在身,不便出门。……再过二十多天,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,我定到老爷们府上来会。” 述及居丧之俗,《后汉书·陈蕃传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:有一个叫赵宣的人,守丧二十余年,一直一个人住在墓道之中。于是郡长官认为他是大孝子,推荐他做官。当陈蕃得知他有五个儿子,并且这五个儿子都是他居丧期间生下的,这就说明他违犯了居丧期间夫妇不可同房的规定,于是大怒,给他以惩罚。赵宣本想以居丧持久来哗众取宠,却不料身败名裂。

阳货第十七 阳货欲见孔子,孔子不见,归孔子豚,孔子时其亡也而往拜之,遇诸途,谓孔子曰:“来,予与尔言。曰:怀其宝,而迷其邦。可谓仁乎?”曰:“不可。”“好从事而亟失时,可谓知乎?”曰:“不可。”“日月逝矣,岁不我与。”孔子曰:“诺。吾将仕矣。” 子曰:“性相近也,习相远也。” 子曰:“唯上智与下愚不移。” 子之武城,闻弦歌之声,夫子莞尔而笑曰:“割鸡焉用宰牛刀。”子游对曰:“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:’君子学道则爱人,小人学道则易使也。’”子曰:“二三子,偃之言是也。前言戏之耳。” 公山弗扰以费畔,召,子欲往,子路不说,曰:“末之也已,何必公山氏之之也!”子曰:“夫召我者岂徒哉!如有用我者,吾其为东周乎!” 子张问仁于孔子,孔子曰:“能行五者于天下,为仁矣。”请问之。曰:“恭宽信敏惠。恭则不侮,宽则得众,信则人任焉,敏则有功,惠则足以使人。” 佛刖召,子欲往。子路曰:“昔者由也闻诸夫子曰:亲于其身为不善者,君子不入也。佛刖以中牟畔,子之往也如之何?”子曰:“然。有是言也:不曰坚乎,磨而不磷;不曰白乎,涅而不缁。吾其孢瓜也哉?焉能系而不食。” 子曰:“由也,汝闻六言六蔽矣乎?”对曰:“未也。”“居,吾语汝。好仁不好学,其蔽也愚;好知不好学,其蔽也荡;好信不好学,其蔽也贼;好直不好学,其蔽也绞;好勇不好学,其蔽也乱;好刚不好学,其蔽也狂。” 子曰:“小子,何莫学夫诗?诗可以兴,可以观,可以群,可以怨。迩之事父,远之事君。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。” 子谓伯鱼曰:“汝为周南召南矣乎?人而不为周南召南,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?” 子曰:“礼云礼云,玉帛云乎哉?乐云乐云,钟鼓云乎哉?” 子曰:“色厉而内荏,譬诸小人,其犹穿窬之盗也与?” 子曰:“乡愿,德之贼也。” 子曰:“道听而途说,德之弃也。” 子曰:“鄙夫,可与事君也与哉?其未得之也,患得之;既得之,患失之。苟患失之,无所不至矣。” 子曰:“古者民有三疾,今也或是之亡也。古之狂也肆,今之狂也荡;古之矜也廉,今之矜也忿戾;古之愚也直,今之愚也诈而已矣。” 子曰:“巧言令色,鲜矣仁。” 子曰:“恶紫之夺朱也,恶郑声之乱雅乐也,恶利口之覆家邦者。” 子曰:“予欲无言。”子贡曰:“子如不言,则小子何述焉?”子曰:“天何言哉。四时行焉,百物生焉。天何言哉!” 孺悲欲见孔子,孔子辞以疾,将命者出户,取瑟而歌,使之闻之。 宰我问:“三年之丧,期已久矣。君子三年不为礼,礼必坏;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。旧谷既没,新谷既升,钻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”子曰:“食夫稻,衣夫锦,于汝安乎?”曰:“安。”“汝安则为之。夫君子之居丧,食旨不甘,闻乐不乐,居处不安,故不为也。今汝安,则为之。”宰我出,子曰:“予之不仁也。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。夫三年之丧,天下之通丧也。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?” 子曰:“饱食终日,无所用心,焉矣哉!不有博弈者乎,为之犹贤乎已。” 子路曰:“君子尚勇乎?”子曰:“君子义以为上,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,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。” 子贡曰:“君子亦有恶乎?”子曰:“有恶。恶称人之恶者,恶居下流而讪上者,恶勇而无礼者,恶果敢而窒者。”曰:“赐也亦有恶乎。恶敫以为知者,恶不孙以为勇者,恶讦以为直者。” 子曰:“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。近之则不孙,远之则怨。” 子曰:“年四十而见恶焉,其终也已。” 宰我

宰我,以宰为氏,讳予,字子我,春秋末鲁国人。生于孔元三十年(西元前522年),卒于孔元九十四年(西元前458年),小孔子二十九岁,在孔子所列的四科之中,他属于“言语”科,而且排名在子贡之前,是“孔门十哲”之一。

子我能言善辩,曾从孔子周游列国,游历期间常受孔子派遣,使于齐国、楚国。 《孔丛子·记义》中记载,宰我出使楚国,楚昭王要送一辆华丽的车子给孔子,宰我说,孔子“言不离道,动不违仁……道行则乐其治,不行则乐其身。此所谓为夫子也。”说孔子对奢侈华丽的东西,以及娱心乱性的音乐,都不会接受的。于是,替孔子拒绝了楚昭王的礼物。孔子得知之后,对宰我表示称赞。

对宰我的认识,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。

第一,关于《论语·阳货》中的宰我说改变“三年之丧”的问题。对此章宰予的做法,有三种解释。一是因为当时三年丧礼不再被人采用,宰予怕礼会失传,才用当时流行的说法来引出孔子的责备,是通过孔子对自己的责备来给天下人指明大道。见皇侃疏引缪播语。二是宰予在讨论重新制订礼制的时候,见当时三年丧礼不被采用,认为存其虚名,不如顺从世俗而改成一年丧礼,并非宰予自己想要缩短守丧时间。见钱穆《论语新解》。三是宰予的话是出自本心。如朱子《论语集注》等。其中第一种解释最为可取。

三年之丧,是根据人情制定的,在《礼记·杂记下》中有详细的说法。守丧期间,因为丧父母之痛太深,所以,君子不忍心稻米饭,穿锦绣的衣服,即使听到音乐,不仅不会感到快乐,而且会更增悲痛之情,这本是出于人之常情。假如父母去世,子女却无动于衷,心安理得地去享乐,我们还能说他有仁爱之心吗?把父母去世都不当一回事的人,还能有淳朴之心吗?执政者自己不守三年之丧,是对父母失去仁爱之心;执政者在国内废除三年之丧,是不尊重人情。因此,三年之丧,不是为了守丧而守丧,其中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,不能轻视。因此,不能说孔子的做法是保守。

第二,关于“宰予昼寝”的问题。对此的解说很多,一说是白天在卧室里;一说“昼”是“画”意,即粉饰卧室;一说早晨晚起;一说因宰予身体不好所以休息。笔者认为不必如此穿凿。在不该睡觉的时候睡觉,是懒惰的表现;本来有事却不去做,会耽误了事情。从人的感情来说,谁都有懒惰的可能性,如果自己没有理性来控制,就需要别人来加以督促。懒惰和懈怠一旦成为习惯,就像朽木污墙一样,后悔已晚,到那时再责备还有什么用?人们一般都把这样白天睡觉看作是小事,似乎不必责备,但是,如果不责备的话,对他是有利还是有害呢?这种责备具有督促的作用。人世间总是善于说的多,而言行能够保持一致、说到做到的人少。所以,不能只看一个人如何说就信以为真,更要看他是否言行一致。观察别人是如此,我们自己的言行也应当如此。宰我是孔子弟子,有缺点错误而得到孔子的批评很正常,不必因此而贬低宰我。

孔子曾说:“吾以言取人,失之宰予;以貌取人,失之子羽。” 在《史记·仲尼弟子列传》和《韩非子·显学》中都记载了类似的话,但是,前者对宰我和子羽(澹台灭明)的品德和才能都是肯定的,后者却是否定的。从唐玄宗开元七年开始,宰我就被列为“孔门十哲”之一,而被请到大成殿中,后来虽然由“十哲”发展成为“四配”、“十二哲”,宰我始终也是其中的一员。在历代朝廷的祭祀孔子大典中,宰我也享受着配享的待遇;历代执政者和历代先儒,并没有把宰我排斥在孔庙之外。因此,不能由此而贬低宰我。

据《史记·仲尼弟子列传》记载,宰我后来当了临淄大夫,又说他参与田常作乱而被陈恒所杀,但唐代司马贞疑此说把阚止(亦字子我)当宰我。因此,宰我应该是没有担任过官职的。唐玄宗时,宰我被追封为“齐侯”,宋代追封为“临淄公”,后改称为“齐公”。

扬州丧事的规矩

丧葬风俗是头七儿子做就是包饺子散出去,孙女做5七,女儿做六七,做的意思是承担费用,只要问当地老人都会告诉你流程就菜供什么的,你只要告诉饭店或厨师或当地的地保,别人都会给你办好。

扬州丧事的规矩